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五章 风险防范处置第四十一条有效省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和应对重大金融突发事件。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履行金融风险处置和金融突发事件应对的属地责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责任追究制度,承担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