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并及时更新地方金融组织名单及其相关许可、备案信息和其他涉及经营风险的重要信息。地方金融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规定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