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地方金融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并重,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合法、自主、稳健经营,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