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地方金融组织报送下列材料:
(一)经营情况、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
(二)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控制或者资产安全等事项的报告及其应对方案;
(三)涉及投诉举报、违法违规线索等相关材料;
(四)涉及地方金融业务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相关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金融组织报送的相关材料和数据信息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