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统筹地方金融发展与稳定,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决策和本省有关部署,推动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创金融等融合发展,促进地方金融区域协同发展和交流合作,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