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二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二)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