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地方金融组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业务创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业务特点和风险情况,实施审慎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