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第十一条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并遵守法人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资产质量、关联交易、营销宣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业务规则。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章程的约定,履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义务,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