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外注册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向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国家对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有区域限制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