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允许的时段停车;(二)在停车泊位标线内按照标识指示方向停车,无标识指示的,按照顺行方向停车;(三)按照允许的车辆类型停车;(四)按照规定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设备;(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驶离的,应当服从处置要求;(六)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