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的时段停车;

(二)在停车泊位标线内按照标识指示方向停车,无标识指示的,按照顺行方向停车;

(三)按照允许的车辆类型停车;

(四)按照规定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施设备;

(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驶离的,应当服从处置要求;

(六)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