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三章 停车管理与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放机动车应当规范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停车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车;(二)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照标识停车,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车;(三)充电停车泊位由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专用;(四)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