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设施停放机动车应当规范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有序停车;

(二)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照标识停车,不得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停车场出入口停车;

(三)充电停车泊位由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专用;

(四)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