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依法确定的配建标准、规划指标,配套建设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不得进行规划许可和规划核实。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进行竣工备案。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