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各类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机动车停放需求以及机动车发展趋势等因素,依法合理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并适时评估调整。

制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配建标准,应当征求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