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二章 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镇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镇建设发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等需要,组织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征求专家、社会公众意见。经批准的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