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第三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