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住宅装饰装修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处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