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将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直接上层改为卫生间;

(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三)未经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