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条例/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第三十七条有效禁止在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中实施下列行为:(一)将下层住户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直接上层改为卫生间;(二)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三)未经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