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损害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

住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损坏或者相邻权利人的墙体损坏、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的,应当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