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配合执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