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监管力度,明确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责,预防、控制和减少固体废物环境污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隐患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