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清洁生产、源头减量、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普及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