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危险废物第三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实施全过程监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