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三十八条有效依法收缴的假冒伪劣或者禁止流通的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方式销毁,禁止露天焚烧。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