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章 危险废物第四十条有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化管理平台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