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产生污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不具备无害化处置能力的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污泥进行脱水处理和稳定化处理。污泥经稳定化处理达标后,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企业进行处置和利用,防止污染环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