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和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便捷利民、回收有序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体系。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或者其委托的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由有资质的处理单位进行处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理。从事集中处理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处置。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