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三十五条有效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分类暂存,不得直接倾倒。过期、失效及多余药剂应当设置专门贮存场所分类存放,不得擅自弃置、填埋。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