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三十四条有效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病死畜禽、畜禽粪便、垫草垫料等固体废物。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死亡畜禽处置、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