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三十三条有效产生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和灌溉器材、化肥和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或者交由具备处置能力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