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农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