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三十一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防止污染环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