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第二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和再生利用等相关标准,促进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和综合利用。其他建设工程建筑垃圾的管理利用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