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区域统筹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综合利用、处置设施、消纳场所建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等工作,探索县域间跨区域协同建筑垃圾处置。推广先进适用的建造技术和建筑垃圾利用技术,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