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