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运输专用车辆应当密闭,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抛撒生活垃圾,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滴漏渗滤液。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