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