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活垃圾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