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十九条有效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和台账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