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扶持政策,按照国家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导向目录,推动工业企业限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