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