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