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与周边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建立跨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跨区域合作。鼓励设区的市、自治州之间跨行政区域统筹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促进处置设施共建共享。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