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及其它事项第二十七条有效根据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撤换设区的市、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