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及其它事项第二十八条有效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未提出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申辩。撤职案的表决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