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及其它事项第二十三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辞去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律师担任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