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及其它事项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