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辞职请求应当书面提出。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采用电子表决器或者其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接受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其辞职请求由提请任命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未决定前,辞职人不得先行离职。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