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出任免通知,对决定任命和任命的人员颁发任命书。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应当依照《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宪法宣誓。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