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代表中选举产生,本届内可以不再重新选举。主席团成员变动的,可以依法补选。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人至十一人组成,人口特别多的乡、民族乡、镇不超过十三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职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