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席团召集并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主席团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