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第十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也可以委托副主席或者其他主席团成员召集、主持。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