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席团会议须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决定事项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9日